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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号批发:乐清注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

时间:2025-11-26   访问量:1006

乐清注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、业务活动和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注册会计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清市范围内从事注册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(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)。

第二章 注册

第三条 申请注册代理记账机构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
具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;

具备专职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,且不少于2人;

4. 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场所;

5. 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。

第四条 申请注册代理记账机构,应当向乐清市财政局(以下简称财政局)提交下列材料:

申请书;

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;

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;

4. 内部管理制度;

5. 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
第五条 财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颁发《注册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。

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取得《许可证》后,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向财政局备案其住所、经营场所和执业人员变更情况。

第三章 业务活动

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,不得从事下列行为:

接受委托从事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活动;

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和会计资料;

编制虚假、不实的财务会计报告;

4. 为委托方逃税;

5. 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;

6. 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。

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记账合同,明确代理记账业务内容、服务期限、收费标准、违约责任等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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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档案,包括委托方基本信息、代理记账合同、记账凭证、财务会计报告、税务申报资料等。

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《会计法》及相关规定,为委托方提供代理记账服务,如实反映委托方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。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
第十二条 财政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:

查阅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和财务资料;

询问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;

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审计;

4. 其他必要的方式。

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配合财政局的监督检查,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。

第十四条 财政局对违反本办法的代理记账机构,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:

警告;

责令改正;

罚款;

4. 吊销《许可证》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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